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维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