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九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市和本单位科普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