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普工作的财政支出,将自然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编入部门预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