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使用无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无产地标签林木种子进行育苗生产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没收种子;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经济损失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