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林木种子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现场,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用种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有权制止非法运输。

林木种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