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合作转化过程中未形成新科技成果的,该科技成果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二)合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归合作方共有,各方均有权实施转化;
(三)转让在合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科技成果的,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各方均享有优先受让权。
实施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