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设备国产化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其他科技资源军民共享,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