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创业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50%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