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如实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承修机动车登记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