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