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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