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
(三)在路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占用盲道停车;
(五)不得在地铁站出入口30米内、单位或者居住区出入口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六)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不得随意停车。
(七)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幼儿园、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