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车辆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四)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副驾驶座位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