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五条有效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开启警示灯光;(三)在来车方向和施工区域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夜间设置反光施工标志和危险警示灯;必要时,在施工区域周边设置提示、绕行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施工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清除现场遗留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