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科技等部门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将普及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