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第五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学校应当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