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各部门、各环节执行预案、落实措施的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