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防御第三十四条有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经建成的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