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防御第二十九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需要提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