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