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必须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居住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