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体育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拒绝或拖延履行职责,致使体育设施被侵占、挪用、破坏或给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