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体育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拒绝或拖延履行职责,致使体育设施被侵占、挪用、破坏或给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