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以及省、市、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