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测绘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四条有效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五年更新一次。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交通、居民点、地名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并予以更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