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