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商品房预售后,预售人应当定期向预购人通报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