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一)代理人的资格证书;(二)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三)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