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四)违反第七条第六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