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