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