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