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