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