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