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