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鉴证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证人员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证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证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委托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