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范选举文书、选票样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做好有关选举的信访工作;
(七)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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