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五)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