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