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选举结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认定是否有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