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