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