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选举方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