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选举方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