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所管辖矿山的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时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安全工作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