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之间因矿产资源纠纷影响安全生产的,由矿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矿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作出防止事故发生的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