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