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