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安置归侨的农、林场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可以利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兴办企业。

依法征用安置归侨的农、林场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依法征用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生产用地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