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矿山安全工作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矿山安全监督员要熟悉矿山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发给《矿山安全监督员证》和监督标志。矿山安全监督员凭《矿山安全监督员证》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